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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全部追回?

作者:时间:2024-03-1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3次举报


引言: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将财产赠与“第三者”,那么另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呢?是主张返还全额财产还是一半财产呢?本文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来为大家解答。

一、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5年王某与赵某相识,不久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7年1月3日,赵某与案外人田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赵某购买田某房屋一套,成交价为70万元。2017年 2月4日,王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田某转账40万元。2020年6月1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载明“因甲方与乙方存在不正当的关系,现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的房屋归乙方所有。”王某在甲方处签名,赵某在乙方处签名。后李某发现上述《协议书》,才得知王某出轨,遂于2021年2月起诉到法院,请求赵某返还王某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40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首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具有不正当性。

其次,李某与王某夫妻双方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平等的处分权,王某向案外人转账的40万元是用于赵某购房,属于对赵某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并未经过李某的同意及追认,赠与的40万元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王某的擅自赠与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赵某取得的40万元款项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四、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应当恪守忠诚义务,互相尊重,如若一方出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另一方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夫妻一方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应当在得知情况后尽可能的搜集相应证据材料,比如协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3、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及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一方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赠与财产,应当主张返还“全部财产”,而非“一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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