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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行为模式探讨-以浙江杭州地区为视角

作者:时间:2024-07-1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8次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1315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依旧有相当一部分“老赖”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更有甚者,通过“假离婚”、“虚假诉讼”“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违法手段逃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曾表示:“当前,执行难仍然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

对于律师来说,帮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拘留、拒执罪控告等代理事项更是“艰苦卓绝”。因此,笔者通过对浙江杭州地区近三年的拒执罪案例分析,浅谈杭州地区拒执罪行为模式的表现方式。

                                                           

 

01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浙江省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8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02

从杭州地区案例看本罪行为模式

1、笔者通过对近三年杭州共计31个公开案例进行分析,各法院案件数据如下:

审理法院

计数("个案件")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15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12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1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4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4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2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

 

  1. 对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归纳出有以下几种拒执罪的行为模式:即私自处理自有财产型、收入用于他途型、拒不交付财物型、拒不腾退房屋型、为自己财产设定抵押型、司法拘留后仍不执行型、使用他人账户收支型,各类型的占比数据如下:

 

收入用于他途型

私自处理财产型

拒不腾退房屋型

使用他人账户型

拒不交付财物型

为财产设定抵押型

拘留后仍不执行型

7个

7个

5个

4个

4个

2个

2个

  1. 上述7个类型中,排名前三的是“收入用于他途型”、“私自处理自有财产型”、“拒不腾退房屋型”,占总体22%、22%、16%。

笔者就上述三个类型中,裁判文书里所载明的犯罪事实摘要分享:

“收入用于他途型”

犯罪事实

将收到的72000元房屋租金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归还个人其他借款。

实际继承遗产,先行偿还其他非诉讼个人债务及用于生活开销。

房产转卖给他人,部分钱款被用于偿还债务,其余钱款被用于支付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费用。

与案外人签订山林土地转包协议书,转让款用于其个人其他债务还款、支付介绍费。

在收到工程款后,用于履行公司的其他债务

从老家分得土地征用款。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经营店铺及挥霍等

被告人将房产作价出售,所得价款未用于执行法院裁定

私自处理自有财产型

犯罪事实

相关资金用作他途

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微信内1.3万余元转移,用于日常开支,

微信账户转入资金累计超过71万元。

,仍私自处理相关款项,

微信账户进账流水共计310余万元;另查明其在浴场、会所、棋牌、酒店等高消费场所共计消费12万余元。

名下财付通账户入账金额共计62万余

“拒不腾退房屋型”

犯罪事实

进行司法拍卖后拒不协助腾空房屋。

拒不迁出上述房屋

拒不交付车辆和迁出房屋,

拒不缴纳罚款和腾空房产

未腾房

03 

司法拘留与拒执罪的联系

1、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种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司法拘留: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旅游、度假;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乘从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关于拘留的次数,很多人认为一年申请两次,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说,司法拘留可以不同妨害事项进行适用。

 

当然根据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若被司法拘留一次以后,行为人还有相同的妨害司法行为,很有可能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附带讨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9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笔者认为,拒执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都系行为人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当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特别法”的规定,注意相关入罪标准的不同,可以说,从法律规则上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比拒执罪的行为模式、入罪标准更为清晰。

 

 

【律师介绍】

褚一钻律师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T:15216822817(微信同号)

E:chuyizuan123@163.com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同时拥有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证、基金人员从业资格证。曾担任公司法务,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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