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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应批准逮捕张三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时间:2024-01-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0次举报


关于不应批准逮捕张三的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到张三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本所王胜利律师担任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承办民警沟通,了解案件事实,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张三所涉嫌的罪名、是否应该批准逮捕等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三不应该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①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被害人李四死亡原因和犯罪嫌疑人张三有无因果关系需要查明,被害人李四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是否是张三造成的,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因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本案,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以防止冤假错案。

②退一步讲,现有证据如能认定被害人李四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是张三造成的,根据张三所述,事发时是李四酒后威胁张三要扣其卖毛蛋的车辆,并且先动手,骑在张三身上击打其头部,且致张三轻微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李四先动手打人,属于有重大过错一方,且其身材比张三又高又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案中张三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③再退一步讲,根据现有证据,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应该追究张三刑事责任,张三也并没有故意伤害李四身体的故意,两人并无积怨,不存在故意伤害的心理动因,因为李四先骑在张三身上动手击打其头部,张三被迫自我还击保护,事后还陪同一起去医院,由于喝酒,其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如果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失致使李四死亡,那么李四死亡的结果是出乎张三意料的,本案如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张三刑事责任,本案不应定行为故意犯罪,定性为过失犯罪比较合适,且张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属于自首,张三之前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属于初犯,偶犯,其表示愿意在自己经济能力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李四本身有重大过错,被害人自身疾病和喝酒也是造成其死亡的重大诱因,故即使认定张三够上犯罪,张三也应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三够不上刑事犯罪,那依法不应该批捕逮捕;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张三够上刑事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本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三主观恶性很小,且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采取取保候审也没有任何的社会危险性,司法机关应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从宽处理,也应该不予批准逮捕张三,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争取使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上述法律意见,恳请人民检察院采纳为盼。

               辩护人:王胜利 律师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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