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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 燃放烟花爆竹法律小贴士

作者:时间:2024-05-1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52次举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这一审查意见,可谓顺应民意,为烟花爆竹松绑,更让年味回归。

随着禁放令、禁售令、禁燃令可能会陆续解除,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问题也将层出不穷。笔者结合实践,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对涉及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与您分享。

问题一:若燃放烟花爆竹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如何赔偿?

对于侵权主体而言,《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而言,《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知,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具有人身危险性,法律规定了占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特定情况下,占有人(如保管者)和使用人(如燃放者)将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则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几方面,主张赔偿时可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问题二:未经许可,能否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售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3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售卖烟花爆竹需办理的主要许可有《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由此可知,第一,售卖烟花爆竹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便在网络上售卖将面临行政处罚;第二,若未经许可的售卖行为数量较大,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还需要注意的是,若仅仅是帮朋友转发售卖烟花爆竹微信群或者朋友圈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转发者则可能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问题三: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9)》第2条: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一)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二)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当天(正月十五日),上述限制燃放区域每日6∶ 00至 24∶ 00(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由此可知,禁放地点需遵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问题四:若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将承担何种责任?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上可知,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则将面临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五:浏阳烟花物美价廉,能否携带、运输、邮寄给外地的亲朋好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邮发〔2016〕107号)中: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物品,即通过“互联网+寄递”方式违规寄递烟花爆竹,将对寄递渠道和社会公共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

由上可知,烟花爆竹的携带、运输具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携带和运输,更不能“寄快递”。

朋友们,春节将至,爆竹声响,烟花绚烂,但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合法燃放,安全燃放、文明燃放,从我做起。

 

 

作者:李承翰专职律师

第四届长沙市律师行业党代表、曾获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长沙市“二十二条产业链”法律服务团技能大比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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