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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季,论线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时间:2024-05-1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7次举报


近年来,线上购物可谓是如火如荼,先有淘宝、京东、唯品会等大型线上购物平台,后又涌现出抖音、快手、视频号等直播带货平台。众所周知,线上购物具有便捷、高效等优势,但相比线下购物,也存在一定不足。笔者结合生活中线上消费的法律问题,做如下梳理与您分享。

问题一:消费者与线上购物平台(或线上商家)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不同于线下购物或在实体店购物中消费者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与购物平台(或线上商家)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中也将原来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改为了现在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再次对消费者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线上平台(或线上商家)订立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

问题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般在何时成立?

《民法典》491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知,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属性、数量、价格等核心内容具体明确可视为要约,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可视为承诺,此时消费者与线上平台(或者线上商家)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便成立。

问题三:消费者在线上购物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知,消费者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购物产生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消费者住所地、收货地等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也即是网络购物合同,北京、广州、杭州等三地互联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问题四:消费者在线上购物发生纠纷时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方面,若消费者以信息网络买卖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重点考察谁是消费者的合同相对方。一般而言,线上平台仅提供平台支撑,为消费者和商家架起便捷桥梁,并为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提供安全保障。目前法院主流观点是,平台提供者并非购物合同的当事人,平台提供者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故应当以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为被告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若消费者依据《消法》提起诉讼,《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五:线上购物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具体如何操作?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退货的具体操作,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概括来讲主要是:1、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2、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3、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4、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问题六:定金支付后商品不想要了,可否主张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上可知,定金具有担保履行的目的,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同时,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建议消费者,虽支付定金后反悔不想要,但可先行支付尾款,待尾款支付后再申请全额退款或在收到货物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问题七:商家耍套路,双十一前变相提价双十一时再行打折,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上可知,线上商家惯常使用先涨价后打折的讨论,通过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建议消费者保留商品购买前后的价格变动记录,收集商家对商品价格的误导性宣传记录,届时可基于消费欺诈主张“退一赔三”。

问题八:线上购物快递丢失或毁损,找谁维权?

《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因此,若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在快递站导致的快递丢失、毁损,消费者有权要求线上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快递企业进行追偿。同时,实务中经常发生快递员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在快递站,后快递发生丢失、毁损的问题。该种情况下,收件人与快递站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上可知,若快递站提供有偿服务且快递的毁损、丢失是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的,那快递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快递站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剁手双十一,乐趣无穷大!在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愿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健康消费、理性消费、快乐消费。

作者:李承翰专职律师

曾获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长沙市“二十二条产业链”法律服务团技能大比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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