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一、员工方来说:
1.一定不要主动办理离职手续。
2.企业如果坚持解除,务必要拿到企业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3.离职前对于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等证据进行保留。
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N)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企业方来说:
1.要知道不能胜任解除很难被仲裁庭支持,是个坑
2.至少要制定好量化的绩效目标,且经员工书面签字确认。
三、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严格的不胜任解除,必要符合四步∶不胜任→培训/调岗→不胜任→解除(支付N+1)
但是,需要证明某个员工不胜任工作可太难了。
一般,企业都是以绩效考核结果来认定不胜任工作,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可以说是简单粗暴但是违法。
绩效管理,如果员工对绩效计划不知情,那么对绩效考核结果当然可以不予认可。这点尤其重要,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合法。
很多企业在不胜任解除中败诉,大多数都是因为绩效管理完全是企业单方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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