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作为借款人,有时候深感借出去的钱如泼出去的水,百般无奈催讨未果,最终只能选择向法院维权。那么如何进行有效诉讼,庭审过程又该注意哪些事项?
我们景雁商事诉讼团队密切关注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动态,在2022年4月推出系列文章对借贷纠纷进行解读、评析。我们结合了近些年来的实际办案经验,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学大家之观点,以供参考、讨论。
所谓借贷,对于当事人来说绕不开的是几大要素,无非是本金、利息、借款期限与担保/保证。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才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首要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
在我们接手各类借贷纠纷案件中,委托人最先关注的是凭借他们自有的证据,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里我们综合了几种主要的问题,解读如下:
1.本身没有借条/借款合同,或者遗失借条原件,但有当时转款的转账凭证,能仅用转账凭证起诉吗?
可以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只有借款凭证,但并无当初的转账凭证或者通过现金交付,法院能够支持我的还款诉请吗?
我们认为,债权凭证具有直接证据的效力,但如果仅有如借条、借款合同这样的凭证,缺失转账记录的,债权凭证仅能成立推定的借贷关系。实践中,在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各地法院所掌握的审查标准长期存在较大差异:有法院认为,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已经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证据,只要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也有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必须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全部证据,否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如果面临上述证据缺失的问题,怎样补救才能保护我的利益?
我们作为律师,引导庭审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重中之重。其一律师应当通过款项交付中的时间、地点、方式、细节进行细致梳理,查找任何可能的佐证;其二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主要是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钱款来源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予以审查,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形成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内心确信;其三通过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着手。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交易习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使得法院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定。其四尽心发掘证人证言。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时,证人证言往往也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重要证据,应当予以重视和认真审查。
在这些年来我们得出的经验,无论是作为案件当事人还是律师,不应在遇到案件问题就急于否认,遇到案件困难就回头,往往再去尝试一次,再去深入挖掘一次,再坚持关键一步,也许就会有了新的进展。我们是景雁商事争议诉讼律师,下期我们继续讲解借贷案中关于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的问题。
2022年4月2日
编辑:时天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