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医疗纠纷死亡案例,患者并不是在医院死亡的,这给走法律程序带来很大困难,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处理经验。
一、患者不在医院死亡的原因。
患者不在医院死亡的原因有很多,常见的有:1.治疗无望,受医院引导放弃治疗回家,引导的理由有遗体不能出城或上高速、必须火化才能转运、交警发现私自转运尸体是犯法的……,实际上都是假的;2.生还希望不大,家属无力承担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3.离院时病情尚稳定,离院后突然死亡;4.家属自己不愿意患者在医院死亡,要求留一口气回家。
二、不在医院死亡的纠纷走法律程序的难点。
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患方要举证医院有过错都是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这类案件鉴定机构不受理是最大的难点,原因有:1.绝大多数患者放弃治疗回家后会死亡,没有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记录、死亡诊断证明书,有一些只有村委会或社区开具的死亡证明,仅仅写“因病死亡”,这就导致确切的死亡原因在法律上无法明确;2.不是在纠纷医院死亡的,医院可以提死亡原因异议,法院都认为是合理的质证意见,这一异议会给患方带来很大的举证责任,也即患方要证明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客观、真实的,必须尸检;3.未行尸检明确病理性死因。鉴定机构不受理,会导致患方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患方维权注意事项。
1.优先协商解决。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医院看到患方没有尸检走法律程序很困难,拒绝协商,但也有相当比例的医院认识到自身过错,也担心家属做出过激行为,愿意协商解决,所以只要家属能有效给医院施压促成调解,这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至于如何给医院施压,林律师不再赘述,患方朋友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操作。
2.不在医院死亡一定条件下医院也有尸检有关规定告知义务。
虽然尸检时间窗很短,但医疗纠纷的发生一般也就在这短短的几天里,还有尸检明确死因的机会,虽然患者不在医院死亡,如果家属告知了医院患者死亡的事实,并且也引起了医疗纠纷,医院是有尸检有关规定告知义务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患者必须是在医院死亡医院才有告知义务。所以患者死亡后,家属应该尽早通知医院患者死亡的事实,并且留下证据,如果医院不告知尸检有关事宜,后面走法律程序医院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可以不以死亡为申请鉴定的损害后果。
鉴定机构之所以要死因明确才受理鉴定,是因为患方申请的因果关系是诊疗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如果死亡原因都不明确,诊疗过错是如何参与死亡的发生了,参与的程度又是多少呢?无从鉴定。但如果患方申请患者出院时的状态为损害后果,例如脑疝、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重症肺炎,等等,这样的话鉴定机构要以未尸检为由不受理就不合理了,待鉴定结果出来,患方可以再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向法庭释明患者出院后状态必然会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法官一般都会采信。
4.努力促成和医院统一死亡原因。
部分医院不愿意协商是因为患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院领导不愿意担责,还有保险公司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愿意理赔,他们可能对完成司法鉴定不是那么抗拒,那患方可以想办法给医院施加压力,共同统一一个死亡原因,并以书面笔录形式提交鉴定机构,一般鉴定机构都会受理,不再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
5.考虑医疗事故鉴定。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医学会也以死因不明未行尸检为由不受理,但又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际上这是违法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并没有死因不明未行尸检这一条,所以如果不过分担心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医疗事故鉴定是可选维权方式。
综上所述,不在纠纷医院死亡的案例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但也不是无计可施,患方朋友应当在纠纷发生后尽快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医疗律师,避免走弯路,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