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患方朋友委托律师处理自己的医疗纠纷案件后,就不想再管了,特别是死亡案件,每次想起或与人讨论,都是一种伤害,那患方当事人能做“甩手掌柜”等着拿赔偿吗?林律师持不同的意见。
一、病历或检材中没有体现的事实需要患方提供。
虽然打官司是证据说了算,但当证据不全,特别是病历中没有记载的一些事实,需要患方提供,例如在诊所或急诊科发生的病情变化,往往因病历记录不全而导致诊疗过程不能完整还原,这就需要患方当事人对当时的情形进行陈述,如果医方不否认甚至表示认同,卫健委或法院形成笔录后,有助于还原诊疗经过而利于鉴定。民法上对待证事实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当事人的陈述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也会采信的。例如家属带患者深夜就诊,并且携带了住院的行李(衣服、桶子)要求住院,急诊科医生接诊后口头告知病情不严重,建议回家观察,但是未将这句话记录在病历上,但也未开具住院证,其后患者因未留观在家中死亡,事后双方在住院问题上产生争议,医方说谎患方不愿住院,那这个时候法官会采信谁的呢?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肯定患方将客观事实陈述后被采信的机会更大。如果这些事实换成由律师来陈述,除了律师不在场无法提供细节外,律师维护当事人的立场也会导致可信度大打折扣。
二、某些证据需要患方当事人才能取证成功。
病历资料包括介入手术视频一般患方提供完整的委托手续后,代理人可以到医院去封存复印到,不过实践中有些医院宁愿接受行政机构的处罚,也要以家属或患者不在场为借口不提供,这时候确实需要患方当事人参与,提供情绪输出、打消医院借口。而监控视频除非封存在公安机关律师可以调取,要从医院拷贝到,无一例外都要患方当事人参与,通过报警或情绪输出才能拷贝到,靠律师讲道理是不可能要到的。另外有些证明的开具,需要患方当事人出面,例如亲属关系证明,要到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去开具,这些机构除了需要现场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很多时候还因为有人际关系的存在才给开具,律师办不成这个事。
三、鉴定听证会需要患方当事人参与。
听证会除了医患双方陈述环节,还有一个鉴定人发问的环节,陈述可以律师完成,但回答鉴定人的问题,律师很多回答不上,因为这些问题基本上是一些就诊过程中的细节问题,特别是病历中未体现,但鉴定人又想了解的问题,例如患者入院前平时吃什么药,发病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食欲怎么样,这些问题只能由患方当事人回答,如果回答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医方基本上也不会否认,鉴定人都会采信。同时鉴定人也希望患方当事人能参与鉴定听证会,初步表达一下他们对案件的观点,打消患方当事人不合理的预期。
四、法庭情绪输出需要患方当事人参与。
当事人对案件的想法,对结果的预期法官都比较重视,因为中国的法官有很重要的维稳任务,如果不能通过判决平息争议、纠纷,案件判得再公平公正,也不一定达到息诉的目的,而且很多法官并不是“铁石心肠”。所以庭审过程中,如果患方当事人能通过辩论环节再提供一些证据上不能体现的事实,特别是医院无法否认的而对他们不利的事实,同时还有一些合理的情绪输出,法官在自由裁量上的偏向性,有可能不会偏向医院,甚至偏向患方。司法鉴定结论一般给出的责任区间是不精确的,例如主要责任是56%-95%,林律师大多数判决超过居中数值的案件都有当事人在法庭上做了一定的努力,打动了法官仁慈的心。
五、协商调解需要患方当事人参与。
大部分案件是不走法律程序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过程中,律师能够在医学和法律专业上提供很好的支持,让医院清楚患方维权的决心和掌握的证据,但这都基本上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而有些医院并不见得尊重法律、尊重客观事实,讲道理对他们没有用,这个时候就需要患方当事人来针锋相对了,很多医院不怕律师讲道理,但是怕家属有过激行为。所以协商的第一回合,林律师建议患方当事人参与,后续与医院的沟通、拉扯交给律师就可以了。
总之,案件全部交给律师办理,当事人一点都不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践中可能也有合理的结果,但林律师建议如果患方朋友不是时间精力完全顾不上的话,在上述几个环节参与是对案件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