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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出境法律规定

作者:时间:2023-12-0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73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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