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对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具体体现并可随时查询调取其携带的内容的数码文档,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因此,电子合同同样被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通常情况下,仅由一方向另一方签署的合同并无法律约束力可言。因为合同本身即为双方对彼此相应权利和义务之安排所达成的共识展现,故而必须要经由双方签字同意才具有有效性。于此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选择采用纸质文档、口头陈述或其它形似方式来表达其意愿与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