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法典》中没有详细规定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但《招标投标法》中存在相关规定。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保证金在现实生活中有多种形式,其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在合同履行前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金的留存或提存时间及数额,其数额没有限制,可以相当于债务额。
不同于定金的是,保证金没有类似定金的双倍返还或其他约定的功能,也并不限制其数额。
因此,有关合同的保证金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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