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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完“酱香拿铁” 再品法律问题

作者:时间:2024-05-1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9次举报


近日,一款“美酒加咖啡”的神仙组合,创造了发售首日即巅峰的销售奇迹。笔者尝鲜后也感觉不错,随后便与同行聊起其中的法律问题,简要梳理后与各位分享。

问题一:喝了“酱香拿铁”,是否构成酒驾?

该问题瑞幸官方小程序客服的回应是:“酱香拿铁”酒精含量低于0.5度,但未成年人、孕妇、驾驶人员、酒精过敏者不建议饮用,即已明确了虽“酱香拿铁”酒精含量低于0.5度,但不建议驾驶人员饮用。结合笔者检索的众多网络测评可知,大部分人在喝完“酱香拿铁”后立即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显示结果都是“无酒精”,但因每个人体质各异,对酒精的吸收情况也不一样,故仍不建议喝完“酱香拿铁”后立即驾车。

对于酒驾醉驾我国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对于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问题二:效仿“酱香拿铁”,是否构成侵权?

茅台与瑞幸联名的“酱香拿铁”出圈后,可能会存在大量商家跟风效仿,在销售过程中也在咖啡中添加茅台,并以此作为宣传点获得客户青睐。笔者认为,茅台系知名品牌,其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他未经授权的商家,在以咖啡中添加茅台作为卖点进行宣传和销售,将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笔者通过检索得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3月23日将“茅台”一词在国际分类第30类“食品”上申请了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冰淇淋等小类,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2023年7月4日,其又申请注册一枚“茅小咖”商标,国际分类为30类咖啡饮料,当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由此可知,“茅台”商标在咖啡饮品上已受到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故未经茅台公司许可使用茅台酒商标,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一定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侵权。众所周知,茅台品牌经长时间使用,早已具备很强的辨识度和知名度,同时茅台系中国知名商号,享有商号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其他商家在未经茅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商品名称、包装,并模仿瑞幸的宣传模式,将涉嫌不正当竞争。

问题三:“酱香拿铁”中若没茅台,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luckincoffee瑞幸咖啡发布视频“酱香拿铁生产第一线”,展示了酱香拿铁原料生产全记录,而瑞幸门店在制作这款酱香拿铁使用的是“白酒风味厚奶(配置型含乳饮料)”,其配料表中第10位即为“白酒”。消息人士透露,在厚奶生产过程中,茅台酒厂押运来价值3000万元的茅台,并派人盯着一瓶瓶加进原料中……

而若“酱香拿铁”中根本没有茅台,可能涉嫌消费欺诈。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3、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问题四:“酱香拿铁”中若加了假酒,是否可以维权及向谁维权?

一方面,如果“酱香拿铁”中添加的是假酒、劣酒,甚至价格低廉的工业酒精,或者因添加白酒的行为造成了咖啡饮品质量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喝后产生人身损害的话,则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当“酱香拿铁”出现质量问题之时,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问题五:“美酒加咖啡 就爱这一杯”的广告宣传是否妥当?

在我国对酒类的广告宣传具有严格的规定,若将“酱香拿铁”定性为咖啡,该宣传并无不当,但若定性为酒,那么这番宣传就值得考究。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由此可见,一方面,国家对于酒类广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宣传中也不得体现酒类。

 

作者:李承翰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获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长沙市“二十二条产业链”法律服务团技能大比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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