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
近日,我们迎来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一周年,这次修订对女性人身财产权利保护,女性遭受侵害后维权等各方面都作了明确和细化。笔者借此契机,梳理涉及女性法律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让法律为女性呐喊撑腰。
问题一:妇女、幼女、未成年女性……法律上这些概念如何界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不满14岁为幼女,14岁以上为妇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刑法第240条、第241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不满14岁称为幼女。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则并未对妇女的年龄做出明确的规定。
问题二:女性遭受家暴,该如何维权?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暴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提供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微信等等。
另外,若遭受到家暴,还可向下列单位求援。
①公安:家暴报警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②法院: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受害人也可就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③妇联、村(居)委会、受害人工作单位: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指导和处理。④加害人工作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受害人可向加害人工作单位投诉、求助。⑤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⑦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
问题三:女性遭遇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我国法律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个维度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四:离婚诉讼中,法律对女性有什么特殊保护?
①提出离婚时具有主动权。《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②请求支付家庭劳务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请求支付经济帮助金。《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④请求过错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若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女方可向男方主张过错损害赔偿。
⑤优先取得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题五:职场中的女性,哪些法律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
①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具有半天休假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对女性歧视性用工,属禁止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③用人单位不能以限制生育作为聘用条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④女职工在“三期”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调岗、解除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⑤女职工的产假时间,有严格的规定(以长沙为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女性法律保护体系。《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大到根本法《宪法》,小至《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女性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未来,当“她”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起“半边天”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承翰专职律师
第四届长沙市律师行业党代表、曾获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长沙市“二十二条产业链”法律服务团技能大比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