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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母亲归还安置房产权,法院如何审理?

作者:时间:2023-11-1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6次举报

201011月,林某英、徐某平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产权归当时仅有11岁的徐某琳所有,房产证由林某英的父母保管,抚养人即徐某平享有居住权。二人协议离婚后均再婚。2017年,案涉房屋被拆迁,林某英将案涉房屋置换为安置房,并将置换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徐某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置换的安置房产权归其所有。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林某英、徐某平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产权归徐某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虽然林某英辩称置换后的房产并非离婚协议上的案涉房屋。但案涉房屋物权已因政府征收并依据相关协议置换为安置房,其不动产物权权利应及于置换后的房产,依法应归徐某琳享有,遂法院判决徐某琳享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

有的网友会疑问,离婚协议不能反悔吗?签了离婚协议又想反悔,怎么办?

先要明确一点,签了离婚协议书不等于离婚,离婚协议书不是签了就马上生效,需要双方在民政局拿到离婚证后才生效。

在没领取到离婚证之前,离婚协议都是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可以与对方再商量重新签订离婚协议。

但是在领到离婚证后,离婚协议就正式产生法律效力了,这时要再想反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并且需要有证据证明签订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可以撤销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其他部分是无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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