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本是一名生意人,其在工作中嗅到“商机”,在某批发市场开起了“地下钱庄”。马某在批发市场内积极招揽需要兑换外币的人,采购方和供应方都成为其“客户”。后来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经扩线排查,发现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情况异常。马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后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国家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运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同时,“地下钱庄”也是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黑恶势力转移赃款的“帮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开设“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是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本案中,马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银行转账等方式非法进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的结汇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马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有外汇兑换业务需求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兑换,自觉拒绝成为“地下钱庄”的帮凶。无论是企业或个人,一旦被查出与地下钱庄发生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惩处。同时,外贸业务聚集市场的管理方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市场内的营业主体、前来市场办理业务的各类人群进行有效监管,包括开展常态化提醒和警示,及时制止相关不法经营行为,向监管部门报告等。唯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坚持“打早打小”,才能有效避免“地下钱庄”犯罪团伙坐大成势、滋长蔓延,有效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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