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5月份,原告王中军到被告涟水县安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处上班。2019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基本工资1500元/月,安全考核300元/月以及根据考勤情况发放考勤奖、服务质量考核奖、误餐补助、卫生保洁。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在从事驾驶员工作。2019年11月13日,原告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双侧椎动脉狭窄、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019年11月27日出院。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因生病住院,原告自2019年11月请同事颜庭山代班,并将收到的工资按月转给颜庭山。2020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通知,告知原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2021年11月6日,淮安市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苏08**劳鉴非【2021】2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告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2022年5月6日,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涟劳人仲案字【2022】第61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支付医疗期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医疗补助费及返还保证金的请求事项予以驳回。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129600元(48个月*2700元/月,自2019年11月计算至2023年10月);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缴纳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为原告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3.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补助费32400元(12个月*2700元/月);
4.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4300元(9个月*2700元/月)。
处理结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双侧椎动脉狭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症,属于特殊疾病,故确定给予原告24个月的医疗期,并以此计算病假工资。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涟水县安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中军病假工资31808元、医疗补助费24147元、经济赔偿金24300元,合计80255元。
二、驳回原告王中军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不是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指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本文就医疗期的相关规定作一个分析和概括:
一、医疗期的期限
(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除地方有特殊规定,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医疗期分为: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主要是指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较重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的工资
除地方有特殊规定外,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医疗期满的鉴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医疗期满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该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及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即使劳动者处于医疗期也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