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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祖父母抚养孙子,法定监护人应支付抚养费

作者:时间:2023-10-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7次举报

案情简介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1983年7月1日,二原告生育一子杨某。2004年12月19日,杨某与被告吴某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小杨。2008年8月19日杨某因伤死亡。2008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小杨的法定监护人对小杨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自2008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收入颇丰的被告却一直不履行抚养义务,小杨日常均由二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事已高且多病,照顾自己尚且不暇,因代为抚养小杨,生活已捉襟见肘,入不敷出,万般无奈之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一、被告吴某支付原告代为抚养小杨支出的抚养费935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小杨父亲杨某去世后,小杨母亲即被告吴某当然成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自2009年起,小杨长期、持续与二原告共同生活至今,被告吴某未给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吴某身为小杨的母亲、法定监护人,自2009年始,未尽监护职责,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在小杨父亲去世及被告吴某离家的情况下监护并抚养小杨至今,其代吴某履行了对小杨的抚养照顾义务,构成无因管理。综上,对原告杨志奇、王永芳在无因管理期间,因养育小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某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二原告现向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小杨至今仍由原告杨志奇、王永芳抚养照顾,故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吴某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吴某在庭审中辩称(2009)山民初字第268号民事案件调解时,二原告所得的赔偿款中已包含小杨抚养费的抗辩主张,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依职权调取该案卷宗中的笔录显示,吴某在该案中所分得的80000元赔偿款中已包含小杨抚养费,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法院综合考虑小杨的实际需要,并结合2009年至2022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被告吴某的给付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小杨2009年11月2日至2023年5月2日的抚养费为93514.5元(6927元/年÷12月×162个月),因本案一审裁判前,小杨仍由二原告抚养照顾,故抚养费用计算至2023年5月2日;关于二原告主张的小杨2023年5月3日至其18周岁止的生活费,因尚未实际产生且被告吴某是否主动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尚无定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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