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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时间:2023-10-3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9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某与小李系母女关系,李某2与李某系兄妹关系。李某、李某2在1998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二人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郜家村七组均承包到土地。2011年3月20日,李某与李某2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执笔人系裴某(裴某时任郜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协议书约定:李某2自愿用坐落在屯南的责任田4垅兑换李某门前宅基地面积725平方米用作建房,双方兑换后永不变动,包括国家征占或出售,双方互不干涉。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书履行。2020年,李某2去世,李某2名下承包的土地(包含串给李某的4条垅土地)被某村民委员会收回。 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找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4条垅土地,某村民委员会未予返还。

 

处理结果

一、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李某、小李位于郜家村七组屯南725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驳回李某、小李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725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足以证明坐落在郜家村七组屯南的土地0.33公顷(李某2家庭承包的土地)中的4条垅面积725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11年3月20日以互换的方式转让给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李某2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取得了郜家村七组屯南李某2名下的4条垅,面积725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将李某2转让给李某的725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侵犯了李某应当享有的725平方米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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