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王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王某向银行办理授信额度为20000元的普惠金融卡,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王某)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流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王某使用该卡后,自2019年3月22日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透支借款本金19961.48元。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一、王某确认尚欠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61.48元,并同意支付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参照某农商银行系统生成数据),该款王某自2023年6月起至2025年4月止每月25日前还款1200元,2025年5月25日前还清剩余款项;
二、若王某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尚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尚未偿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王某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从2019年3月22日起计收的违约金,因根据《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现结合被告个人生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还款能力,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自2023年6月起至2025年4月止每月25日前还款1200元,2025年5月25日前还清剩余款项,经调解本案顺利办结,既减轻了还款人的还款压力,又有效解决了原告催款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