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2018年6月开始,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城中村及片区改造指挥部开始在几个村实施村改项目,原告的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范围内。2018年12月某天原告所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包含原告在内的未签订协议多位住户进行研究,决定采取强拆措施。其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住房被强拆,诉至法院。
经法院认定为,原告确系某村村民,在该村居住,居住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因其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区政府成立项目拆迁指挥部,由指挥部发布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公告》,因原告与指挥部一直就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称个别未签订协议住户尽快到指挥部签订协议,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各户自行承担。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强拆。
最终法院根据该市公布的《某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责。从拆迁的时间、目的、背景以及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地位综合考虑,视为区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