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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被判赔6万多

作者:时间:2024-09-2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9次举报

石某系某贸易公司销售内勤。2020年5月21日,贸易公司组织员工体检。2020年5月27日,贸易公司拿到了员工验血结果,显示石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5月27日当天下午,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找石某谈话,称石某现在不适合工作,希望石某辞职去看病。

2020年5月29日,石某收到了贸易公司的解除通知书:“由于近期公司运营问题,现决定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愿意补偿石某半年(6个月)补偿金,计42800元。2020年5月工资全额照发。”贸易公司称由于石某得了乙肝,公司同事怕传染,因此集体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8日,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石某的请求。贸易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裁判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对于携带有传染病病毒的劳动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根据相关政策,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一是对劳动者从事的行业和岗位应有特殊要求,二是体检时如果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要告知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同时对于检查结果不能扩散,要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首先,贸易公司对检查结果负有保密的义务,贸易公司擅自传播石某的病历资料,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其他员工本不可能也不应该知道石某的检查结果,所谓的集体恐慌也本不该出现;其次,经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石某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集体公共卫生安全。因此,贸易公司以特殊行业、岗位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对携带有乙肝病毒劳动者的一种不合理的对待。综上所述,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贸易公司应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37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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