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利的具体实现,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等,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未果,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行使探望权时,必须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条件,如有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出现,应立即停止探望行为;待导致中止探望的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的探望进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