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秦某提交的借条中有法定代表人孙某的签名及公司公章,秦某亦将借款10万元转至孙某账户,完成了借款的支付义务,本案系以公司名义借款,故秦某主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即使公司章程未授权孙某对外借款的权利,但公司章程系公司内部管理使用,对秦某没有约束力,以孙某的银行账户接收借款以及借款如何使用,均不能排除公司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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