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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医疗纠纷损害严重为什么鉴定不了伤残?

作者:时间:2024-09-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8次举报

有些患者遭遇医疗损害且导致了严重损害后果,但鉴定机构就是不给鉴定伤残,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没有评定伤残等级的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前面我分享过疼痛是不构成伤残的,实际上还有很多确实和诊疗过错构成因果关系的损害没有评定标准,例如漏诊导致恶性肿瘤未及时手术扩散,例如抗凝治疗不到位导致深静脉血栓形成并植入滤网,例如异物遗留血管需要长时间抗凝治疗,例如产前检查漏诊导致出生先天性畸形的患儿,例如医美手术失败导致的双眼皮不对称,等等,这里面有不少损害特别严重甚至危及生命,但就是没有评定标准,所以鉴定不了伤残。

二、可逆性或有治疗手段的损害。

有很多损害是目前诊疗条件下可以治愈或改善的情况,如果在治疗前鉴定伤残本身就不科学,因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会发生变化,例如没有证据提示为永久性造口的回肠造口,例如股骨头坏死导致髋关节功能受损,例如还在发育阶段的智力受损。

三、鉴定人不愿担风险适用比照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的比照评定原则?是指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当遇到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伤残程度时,可以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来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这一原则的应用,确保了即使面对标准中未涵盖的伤残情况,鉴定过程也能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从而为伤残者提供公正的评定结果。实践中其实有很多损害是可以通过比照评定原则来评定的,但鉴定人为避免产生争议、被投诉的风险,不愿意鉴定,例如心脏异物取出手术是可以比照心脏、大血管修补术8级伤残的,例如膀胱括约肌损伤导致尿失禁是可以比照神经系统损伤的排尿功能障碍的,例如单眼失明应当比照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四、不认为是侵权导致的损害。

有些损害后果,鉴定人认为是患者自身疾病必然发展的结果,或者是因治疗需要的附带伤害,不属于侵权导致的损害,不予鉴定伤残。例如宫内窘迫未及时发现的新生儿窒息案件中,孕妇产后出血导致的子宫切除,例如老年人股骨颈骨折早期漏诊导致的髋关节置换,例如没有生育需求的输卵管妊娠漏诊导致一侧输卵管被切除,例如恶性肿瘤早期漏诊导致根治手术扩大切除范围的。

 

以上四种情况就是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不予鉴定伤残等级的几种常见情形,至于其他暂时的、还没有过康复期的损害,大家完全可以理解为什么鉴定不了伤残,我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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