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未按约办理房产过户怎么办?
文/邝宪平
编者按: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房屋归男方所有,但是,离婚后女方却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后该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江西省遂川县的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数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20万元人民币等……”。离婚后刘某按协议支付张某20万元,并多次催促张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张某却置之不理,至今未协助刘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刘某诉至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另查明案涉房屋的贷款已经清偿完毕,无查封、无抵押,过户条件已成就,张某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将案涉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面履行。
在现实生活中,冲动型离婚一定程度存在,为了离婚一方可以不顾一切,甚至“净身出户”等,这就导致了离婚之后存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反悔的情形,进而不情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即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
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后不想和彼此见面,或者离婚后根本找不到人,或者不愿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对于这种离婚后需要一方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如果是协议离婚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即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配合过户义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过户。通常法院会向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就会根据生效判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是诉讼离婚会更方便,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已经判决或者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