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双方:
原告:***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林伍德市。我们代理原告方。
被告:深圳***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
原告于1985年8月15日申请了组合式制冷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8510614),并于1992年1月8日取得该专利所有权。
原告发现被告自1992年底以来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非法使用该发明专利生产、销售产品。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并已造成恶劣影响。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起诉。
被告情况:
被告未予答辩。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1993年初以来擅自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特点类同的产品。
法院认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DZW-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及其他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6,990元。
裁判日期:
裁判文书记录于1994年6月7日,经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