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成功案例】快递员因失职而深陷诈骗罪疑案经金鑫律师辩护终获37天不批捕成功结果

作者:时间:2023-10-1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88次举报




【成功案例】快递员因失职而深陷诈骗罪疑案经金鑫律师辩护终获37天不批捕成功结果



01



阅读提示

快递行业属于重要服务行业,涉及到法律纠纷较多。根据统计,快递员转行的原因有20%是太受气,投诉太多;有20%原因是公司规矩太多,罚款太多。快递行业涉民事诉讼的概率是其他行业的1.5至2倍。而在刑事法律领域,搜索“快递员”,所有刑事判决中显示财产性犯罪占比35%,广东省案发率排在首位。

我们认为,快递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以及盗窃罪,因为其具备先天有利的接触快件的“作案”条件。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理由是快递员涉嫌诈骗罪,实属蹊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们此前的办案经验,实务中多为寄件人为了骗取快递公司的赔偿款而故意制造快递物品毁损的假象,快递员涉罪一般是作为共犯。

本案当事人张某因为派件任务量大,将快递包裹(均为二手电脑)一次性送到收件公司(二手电脑网络经销商)处便离开,收件公司拆开包裹后发现二手电脑有毁损或零配件缺失,寄件人以此为由向快递公司索赔,该快递公司先行向寄件人赔付后,再向自己的员工即张某索赔数万元,张某因为是承包了该快递分点,不想撕破脸皮只得忍气吞声予以赔偿,但该快递公司顺势将整个片区的所有赔偿金额全部算到张某头上,再次要求赔偿,张某此时觉得太无理,于是明确拒绝。该快递公司的安保部门在遭拒后便以诈骗罪到所属辖区派出所报案。奇怪的是,只有快递员被抓了,寄件人与收件人均相安无事,真可谓“坐间观者皆惊讶”。 

02



案情简述

本案当事人张某于2011年11月6日入职到快递公司S公司做派件员,至今工作将近10年,后来承包了广州某区Q分部。入职以来,张某均勤勉工作。2020年4月份起,该区Q分部该派送点内,每天有30多个快件包裹需要不定时派给广州A公司,后面才了解到该公司是回收二手电脑及配件的,大多数都在线上平台交易,通过快递进行交收。该公司每天派件量及收件量很大、时间不定(该公司是包月服务,不是按件提成),这会导致快递公司的派件员没有时间派其他的件,从而少获得按件派送的提成款,所以该派送点的员工们都不愿意去为该公司派送快递。 

由于张某是该Q分部的负责人,同事们不愿意派送,张某只能亲自派送。因为该公司与S公司是签订包月服务,张某为了想要挪出更多时间派送其他快件,便按照以往的惯例,将快件分批次或一次性派送到广州A公司后就撤离,让A公司统一签收,若有问题再由A公司人员告知张某,然后张某再上门检查核实情况;或者由收件方广州A公司拍照发送到组建的工作群,由张某及快递公司客服跟进。该派件工作自2020年4月份起至今一直在继续。

但在7月中旬,S公司安保部突然找到张某谈话,告知因其具有失职行为导致客户(寄件人)找S公司客服部进行快递物品损失的索赔,造成公司较大的损失,要求张某承担责任,提出张某经手派件损失的数额达到7万元,需要向S公司赔偿损失。张某这才意识到因自己失职的行为从而间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承认自己因为赶时间而没有在收件公司现场一一拆封确认,这确实具有责任心不够的失职行为。但S公司给客户的理赔款需要作为派件员的自己来赔偿,觉得很不合理。但因担心失去工作,而且他承包Q分部已多年,手下还有一帮员工跟着他在该分部工作,还需要养家糊口,所以在无奈之下也就配合S公司,向亲戚朋友筹钱赔偿公司7万。张某甚至都不知道这7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他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却未想到S公司又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诈骗,导致本案的发生。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张某家属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风险防控部主任金鑫律师,听完家属介绍案情后,金鑫律师初步判断张某既没有主观上实施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客观诈骗行为。本案即使有人在诈骗,也是寄件人和收件人进行串通,张某如果参与共谋,那可能涉嫌共同犯罪,但本案公安机关甚至都没有去找寄件人和收件人问话,那么张某因第二次拒绝赔偿而被S公司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就较大了,故本案应当是个错案。

03



办案策略

一、张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有没有诈骗?张某的失职行为能够被定为诈骗吗?

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没有实施诈骗S公司任何财物的客观行为,也没有实施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及任何参与行为。张某虽然在履行职责上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这并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即使S公司被他人骗取财物也与张某无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没有逻辑,也无证据支撑。

据张某陈述,其在派送A公司的快递时没有当面让A公司签收、现场验货,在这个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当寄件人提出要进行索赔时,S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派件员张某,了解其派件给广州A公司时关于快递的验货情况、损坏情况、外包装情况、内包装情况,同时要求张某上传损坏照片及外包装照片,于是张某将微信群里A公司工作人员拍摄的照片按照S公司客服的要求以及S公司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依据单号将损坏情况的照片上传系统。而后面具体如何赔偿,赔偿给哪些寄件人,赔偿多少金额等具体对接与工作均不是张某跟进,张某甚至不知道寄件人是谁。

若有诈骗行为,寄件人才是诈骗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在理赔过程中是S公司的客服人员与寄件人联系沟通赔偿事项。若有提供帮助行为,该客服人员具有更大嫌疑,而并非是作为派件员的张某。A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与寄件人串通,监守自盗?非常值得怀疑。但S公司没有对涉案的寄件人及A公司(收件人)进行控告,反而控告张某一人,这是存在严重错误的。截至目前,S公司仍然为上述的寄件人与收件人继续派件,也没有因为张某被抓而中断服务,这也证明了S公司认为该派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为何仅追究张某一人呢?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也没有去侦查寄件人及A公司(收件人)。

结合以上张某工作情况可以反映出,张某事实上只是存在未当场验货的失职行为,即使S公司客户(寄件人)具有诈骗理赔款的行为,张某也没有在寄件人索赔的过程中提供帮助行为,不仅不知道寄件人是否虚假理赔,甚至都不认识及没有接触过寄件人。 

二、张某到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S公司财物及诈骗的主观故意?

张某在S公司作为派件员,已经工作九年多,足以证明其对公司的认可及忠诚。在工作期间获得过“优秀小分队长”、“最佳收派员”、“年度优秀勋章”、“优秀团队”等荣誉称号,足以证明S公司对他工作的认可与肯定。对S公司死心塌地的张某哪有诈骗的动机呢?张某是具有未当场验货的失职行为,也仅仅是因为今年疫情引发快递量少,导致员工们的工资严重缩水,张某也是想要去多派其他的件,这种失职行为可以从S公司内部得到处罚,但这种道德上或职业要求上的过失,并不能上升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中对张某最不利的,估计也是S公司怀疑张某及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的最大理由,就是张某收到本案收件公司老板郑先生微信转账给张某的一万元,这已涉嫌分赃,是共谋的证据。这该如何解决?

据张某解释,A公司的郑先生微信转账给张某的一万元,是基于张某帮郑先生找仓库物业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向张某支付的感谢费,并非是分赃。

张某在为A公司派件时认识了郑先生。因为郑先生提出其合作方公司(某二手物品转让电商平台)想要在张某承包的Q分部的仓库附近找仓库,张某在附近已经工作多年,与附近的物业管理方或者房东非常熟悉,于是郑先生提出让张某帮忙找物业的一手房东,不想和二手房东接洽,也可以节约租金。基于两人相识,张某也不好推脱便答应下来,帮忙物色、寻找仓库,对接房东等。基于此,郑先生就向张某转了一万元作为感谢费,张某推辞不了,便收下该费用。他们双方并不存在其他非法交易的行为。

退一步来说,若张某参与帮助行为,也应当是寄件人实施虚假索赔获得款项后与张某分赃。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调查郑先生,郑先生并未与寄件人串通起来并分赃,所以郑先生给予张某一万元的行为,与本案涉嫌的诈骗罪无关。

解释归解释,始终要靠证据说话,但张某的手机被扣押,在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不会将对张某有利的证据调取出来。怎么办?张某家属了解依法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后,鼓起勇气主动找到郑先生,向其了解一万元的详细来龙去脉,请求郑先生打开与张某的微信聊天窗口,并展示了转账一万元的前后经过及所有聊天记录,张某家属全程录音录像,并取得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的截图,辩护律师将此重要证据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内提交给了经办的检察官。

四、既然没有共谋,既然不是分赃,那张某为什么第一次愿意赔偿给S公司?这不是心虚吗?

张某是个老实人,在本案发生前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的失职行为,认为自己有错(但不是犯罪),所以才愿意背这个锅,才愿意“赔偿”公司要求的7万元。但S公司却还继续要求赔偿12万元,这已远远超出失职与过错的范畴,也远远超出了张某的经济能力,但即便如此,张某依然表示,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可以再赔钱,但自己没有诈骗行为,案发后家属已经与S公司的领导联系上,正在协商赔偿,争取取得S公司对张某失职行为的谅解。  

在今年7月中旬,S公司的安保部人员找张某谈话,张某才知道S公司客户(寄件人)数次向S公司进行索赔,其才意识到因自己失职的行为,从而间接地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7万多元时,张某之所以愿意配合赔偿,这是因为张某承认自己派件过程未进行当场验货的行为可能导致了顺丰公司的客户(寄件人)报索赔造成公司损失,愿意自己背锅,愿意息事宁人,承担该损失,但没想到这种老实巴交的行为,却被S公司误解为心虚、理亏、内疚或认罪,便乘势索赔更多乃至报案。张某对公司报案所称的12万是怎么来的完全不知情,但是其在看守所里深刻认识到自身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多次委托家属,主动表示愿意对S公司进行赔偿,可见其内心之软弱与善良! 

04



律师评析

一、快递公司本身应充分认识到刑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及时堵住制度漏洞,不能单纯为了客户体验度而变相纵容犯罪,这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本案的症结点在于,寄件人及收件人就是利用该快递公司客服部近似于无条件理赔的宽容制度,进行“薅羊毛”的恶意行为,该快递公司单纯为了客户体验度,不愿意得罪客户,不去调查核实,不及时堵住制度漏洞,等于是变相纵容别人犯罪。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张某终获清白,但是该症结点仍未解决,该快递公司客服部的理赔漏洞没有填补,还有更多的寄件人及收件人会继续“薅羊毛”,他们还会继续拉拢、腐蚀相关的快递员,只要取得快递员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就可以继续违法妄为。或者利用一些“傻傻”的或不太负责任的快递员所造成的漏洞,钻空子以谋利。

另外一方面,快递公司“以罚代管”模式应该改变。行业发展应带动政策革新,目前快递公司内部仍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奖惩机制,“以罚代管”往往成为部分快递企业的通病,特别是在快递企业的中下层,对处理工作失误和客户投诉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罚款和扣奖金等手段。就像本案当中的S公司,面对寄件人的恶意索赔(其实已涉嫌真正的诈骗),没有去调查清楚事实,转头就向自己的员工开刀,并且在第一次员工赔偿了7万元之后,再次将片区所有赔偿责任强加于该员工身上,此举不仅有损快递行业巨头公司的形象,也严重伤害了该公司快递员工的职业感情。


二、快递员行业高发的三大刑事风险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快递员因工作之便,接触到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譬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单位名称等。而这些信息在网络时代就是金钱,快递员无时无刻不面临别有用心之人的蛊惑,因一时贪念或因侥幸心理,就很有可能将公民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甚至只要简单地将快递底单售卖,也可以获得不菲报酬。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很多快递员对该罪名没有清晰的认识,认为自己没偷没抢,根本不是犯罪。而且认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比比皆是,自己倒卖一点个人信息,不算什么,因心存侥幸,所以以身试法,最终酿成牢狱之灾。截至2019年,全国快递员至少有300万人,这该是一个多大的犯罪陷阱!

(二)盗窃罪:

快递员因一时鬼迷心窍,将快递物品窃为己有的行为,就已涉嫌盗窃罪。尤其是很多高价值物品譬如金银珠宝等都通过快递交易,现实中偶尔会发生“偷梁换柱”的现象。


(三)职务侵占罪:

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快递据为己有的行为。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8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