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为这样更有利于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1.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通过其要件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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