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不具有强制性,即传唤本身并不包含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手段,而是基于法律程序的一种通知方式;
2.不属于强制措施,这意味着传唤并不等同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具有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
在传唤过程中,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不能强制其到案,但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传唤不到案的法律后果根据被传唤人的身份及案件性质而异。
若被传唤人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能会被按撤诉处理。
对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若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刑事被告人,若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可能会被拘传,甚至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