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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

作者:时间:2021-11-0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2次举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6年7月22日开始在全国8个城市试点,2018年10月26日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并已实施3年以上,该制度在惩戒犯罪,保障人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管理体系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为71.3%,本文所称的认罪认罚案件是指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同意认罪认罚,并作有罪量刑辩护的案件。虽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地位和职能,但认罪认罚案件毕竟是由检察机关主导,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重大影响。故辩护律师如何适应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从传统的检律对抗模式向沟通、谈判模式的转变,做好量刑协商和辩护,将是决定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关键。笔者现就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关量刑协商和辩护的转变谈一些浅见:

一、观念的转变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做无罪辩护。有些律师认为,无罪是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所以对所有的案件都不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统统做无罪辩护。但不可否认,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是有罪的,一部分甚至是罪大恶极的,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也认罪认罚,在这种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就量刑进行辩护,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理由等为当事人辩护,这就是有效的辩护,也是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辩护时间和空间的转变

传统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是发生在审判阶段,辩护战场主要在法庭。而认罪认罚案件主要由检察院主导,故辩护时间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战场主要在检察院,所以有关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法律意见应前移发表在检察机关;一些有利证据提交、申请取证、申请重新鉴定、退赔、退赃、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工作应前移进行在检察机关;量刑协商、量刑辩护、量刑建议等沟通应前移产生在检察机关。

三、辩护策略的转变

对于刑事案件,辩护的策略是从案件定性、罪名、量刑、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方面全面对抗或辩护,而对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策略将由对抗式转变为协商、沟通、谈判甚至是合作。

四、辩护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的转变

认罪认罚案件,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的要求不是降低了,反而是增强了。因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案件。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明标准,而且认罪认罚越早,认罪越全面,从宽的幅度就越宽,从宽处刑幅度就越大。所以就要求辩护律师提高责任心,提升专业能力,增强证据分析和法律解释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量刑协商内容的转变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的内容将不仅仅停留在主刑,其范围也将扩大包括:其一、主刑的从轻、减轻、免于处罚;其二、附加刑的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三、包括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其四、包括羁押和刑罚方式,如取保候审、无批捕必要,判处管制、缓刑等;其五、包括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

六、量刑协商技能的转变

(一)为了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制度的实施,2020年11月5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辩护律师量刑协商的量刑公开、公正、规范程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对量刑情节的证据收集确保应收尽收,对量刑意见的认定确保应认尽认,并对量刑情节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是“应当的”还是“可以的”,是“从轻的”,“减轻的”还是“免于处罚的”,进行认真全面罗列,形成量刑图表。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照本案中的量刑情节计算出对该案的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
(四)收集该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该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可作为本案量刑的重要参考。
(五)具备了上述资料后和公诉人有理、有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以取得公正、满意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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