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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作者:时间:2024-05-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4次举报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分开,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不仅符合诈骗罪的特点,而且具有不同于诈骗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大量财物”的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关系介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们都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他们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产,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关于犯罪客体,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二、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但欺骗的方式有很多,有些可能是通过签署和履行合同,有些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方式也在不断演变,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网络诈骗。受害人的欺骗行为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但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合同相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实施了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准备、管理、经营活动,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交付财产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欺诈和欺诈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合同欺诈和欺诈之间的区别不能仅仅基于合同的存在或不存在。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他人取得财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它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合同,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合同、行政合同、代理合同、不能反映为经济活动的赠与合同等,在合同诈骗罪中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

其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合同的形式并没有成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范围的界定因素。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民商事双方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行为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否足以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因合同的形式而改变。

因此,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在证据法上一般只能作为证据的证据力问题,并不涉及实体法上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

第三,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信赖,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如上所述,普通诈骗罪也会存在以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相符的,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

是否利用合同是认定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所谓“利用合同”,是指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人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

也就是说,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是其诈骗行为的关键。

即使有些行为人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因为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此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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