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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时间:2024-04-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33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而另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行为若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且并非为了家庭生活的有偿担保,那么该行为应属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此担保之债则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补充: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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