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敏律师、专利代理师
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商标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者在注册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手段,导致该商标在法律上失去效力,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再使用该商标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情形主要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2)违反《商标法》的禁止使用条款,如:
1、使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2、使用了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未经该国政府同意。
3、使用了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未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3)缺乏显著性;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相对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2)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人的商标;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利,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专利权、版权等。
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商标局会予以公告。对于已经执行或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等,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此外,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