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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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47 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SF/T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T0112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损害 medical malpractice
3.2 医疗纠纷 medical tangle
3.3 医疗过错 medical fault
3.4 损害后果 damage
3.5 因果关系 causation
医疗过错(3.3)与损害后果(3.4)之间的联系形式。
3.6 原因力 causative potency
4.1 委托人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
4.2 委托鉴定事项
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1 鉴定材料预审
5.2 听取医患各方陈述意见
5.3 鉴定的受理与检验
5.4 咨询专家意见
5.5 制作鉴定意见书
6.1 基本形式
6.2 参与人员
6.3 听取陈述意见
6.3.1 概述
6.3.2 医患意见的陈述
6.3.3 会议记录
6.4 鉴定材料争议时的处置
6.4.1 审核与责任
6.4.2 酌情确定是否可以实施鉴定
6.4.3 中止或者终止鉴定
6.4.4 涉及特殊检材的鉴定
c)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妥善保管和使用特殊检材。
7.1 医疗过错
7.1.1 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
7.1.2 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7.1.3 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7.2 损害后果
7.2.1 死亡
7.2.2 残疾
7.2.3 病程延长
7.2.4 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损害
7.2.5 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
7.2.6 丧失生存机会
7.2.7 丧失康复机会
7.3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7.3.1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7.3.2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
7.3.3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7.3.4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7.3.5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7.3.6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