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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作者:时间:2023-10-2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0次举报

案例:( 2023 )黑 0521 民初 657 号


裁判宗旨:近年来杨某 2 一直与李某共同生活,杨某 2 在集贤县升昌中心校上学,杨某 1 近年来一直在外地生活。任意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经询问,杨某 2 人愿意跟随李某共同生活。综上,本院认为,杨某 2 由李某直接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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