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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能否进行买卖

作者:时间:2024-03-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4次举报

  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因此,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农村房屋可以进行买卖,但具有一定的限制。

  农民个人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出售房屋必然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为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保障性利益,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转换。

  律师补充:

  不是同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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