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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动手打我,我能不能打回去?

作者:时间:2023-11-0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3次举报

生活中,难免会和别人发生纠纷,可是明明对方无理,却表现得像个大爷一样,这时跟他较真吧,容易导致矛盾的升级,进而发生打架斗殴,弄不好就被拘留了,还弄丢了工作,不跟他较真吧,自己又感觉到憋屈,一口恶气憋在心里,可能导致一天的心情不都爽,这时就会有人问“架怎么打即自己出了恶气,又不违法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打架这个这个事,聊聊架到底能不能打的问题。

在法律中,打架违法排除的事由是正当防卫,那么如果发生打架,甚至对方先打自己,自己再还手,我们能不能说“是他先动手打的我,我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来看两则案例

一、某年11月2日晚,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的更大吹嘘起来,结果两人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见对方先动手也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的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也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的说,是对方先动手打他才还手,他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他。

二、 黄某是一名19岁的职校学生。2019年12月某日,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做兼职。突然冷不丁的,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打在了黄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60余岁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黄某用自行车拦下唐某的自行车前面理论,要求他道歉。遭到拒绝后黄某咽不下这口气,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本以为君子只动口不动手,可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被唐某的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骑坐在自行车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黄某用手和拳头殴打了唐某头部多下,两人互不相让。现场一度混乱,之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和制止下才停止了冲突,随后报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上述案例1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其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2是因唐某的过错所引发。由于唐某随地吐口水,并不慎吐到黄某的身上,在黄某要求其道歉后还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随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亦不卫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卫生安全亦构成严重危害。唐某作为一名长者,本应以身作则,却作出了不良的示范,且没有任何悔意,拒绝道歉。

其次,唐某对黄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唐某率先挥拳殴打黄某的面部,黄某进行还击,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唐某对冲突的升级负有直接责任。在倒地过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唐某对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亦负有直接责任。

 

再次,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黄某在挣脱唐某的撕咬后,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行为,且黄某殴打的结果亦仅是导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损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少之又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多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被定罪判刑。

那么问题来了,

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1. 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

2. 立马跑开,躲避殴打。

3.若自己确实遭受到了生命、健康危险,可实施正当防卫

最后,结合自己的办案实际,向大家告诫,若实在咽不下恶气,打架千万不要打鼻子、眼睛这些、面颊这些容易受伤的部位,一旦鉴定出轻伤,一辆车就没有了;若要挨打,一定要把鼻子凑给别人打,没准别人一拳你的房子首付款就有了(这是群主开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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