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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该怎么办

作者:时间:2023-09-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7次举报


引言               

结婚是人生大事,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互相了解与自愿的基础上,但现实中的夫妻,婚前甚至婚后多年都未必能做到充分了解,总是可能存在一方或双方互相隐瞒真相。但问题在于并非所有的隐瞒都是法律所关注的,比如有的人假装权贵诱骗结婚,婚后才发现都是假象甚至负债累累,但法律并不关注,遇到这种情形只能认栽。但如果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则可能影响到婚姻的效力状况。那么,何谓重大疾病?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另一方如何处理?本文将以案说法,详细分析。


以案说法          

王亮(化名)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妻子李翠花(化名),为了筹备婚礼,王亮通过支付平台先后给准岳父转了彩礼和购买结婚物件的费用一共28万元,但是在结婚以后,王亮无意间发现妻子翠花在服用一些精神类的药物,王亮于2021年7月通过残联信息中心查询得知妻子居然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王亮就非常生气的跑去质问岳父为什么要隐瞒妻子有精神疾病的事,并且要求岳父返还结婚时候的彩礼,但是被拒绝了,无奈之下王亮于同年9月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撤销和妻子李翠花的婚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翠花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对双方婚姻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且李翠花在婚姻登记前,未向王亮如实告知精神病史。王亮于2021年7月知晓李翠花患病,于同年9月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王亮与李翠花的婚姻。


律师说法

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无暇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来说可能会影响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可见上述三类疾病应属重大疾病范畴。

民法典之前,重大疾病是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之后,重大疾病由婚姻无效事由变更为可撤销情形,这样的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婚姻自由及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配偶在得知重大疾病时,既可以选择在法定期限内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维持婚姻,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尊重。本案中,李翠花为与王亮缔结婚姻,故意隐瞒自己的患病事实,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对王亮造成了伤害,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本案依法撤销王亮与李翠花的婚姻,既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也弘扬了诚信、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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