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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安招摇撞骗获缓刑

作者:时间:2020-04-2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6次举报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黔0115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黎明,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布依族,中专文化,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鸭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驰,贵州赢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压雄,男,1997年8月9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鸭派出所劳务派遣巡逻人员,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鼓扬镇鼓扬村松汪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川,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鸭派出所劳务派遣巡逻人员,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贵州省。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听平,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靖,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金鸭派出所劳务派遣巡逻人员,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天社区服务中心茶园村上寨路98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剑,贵州宗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登林,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文江、朱怀庆(实习),贵州赢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8〕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杨川、徐靖、王登林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杨川、王登林经预谋后,根据王登林提供的线索,冒充人民警察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原金西监狱集体宿舍一楼李某经营的麻将馆,以“抓赌”为名,没收赌资4600元和罚款1000元,后对上述款项进行分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杨川、徐靖、王登林经预谋后,根据王登林提供的线索,冒充人民警察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原金西监狱集体宿舍一楼李某经营的麻将馆,以“抓赌”为名,没收赌资3500元和罚款1000元,后对上述款项进行分赃。2018年2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黎明抓获后,王黎明配合公安民警抓捕了被告人罗压雄。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王登林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逸景派出所投案自首。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徐靖、杨川、王登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黎明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登林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王黎明并不是首起犯意,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是王黎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是王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四是王黎明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恳请法庭依法对王黎明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压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罗压雄系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二是罗压雄参与王黎明招摇撞骗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所起的地位来看,应被认定为从犯;三是罗压雄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四是罗压雄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被告人杨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公诉方指控杨川构成招摇撞骗罪,辩护人不持异议,杨川也认罪服法。但是,杨川不具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加重处罚情节;二是本案为共同犯罪,应区分主从犯,杨川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是杨川还具备坦白、初犯、偶犯无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其他被告人蛊惑参与违法犯罪,受害人有严重过错,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四是杨川符合缓刑条件,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徐靖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徐靖归案后如实坦白自愿认罪,能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前后供述一致,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三是徐靖是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主观恶性不大;四是本案为非暴力犯罪,徐靖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犯罪情节很轻、主观恶性不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徐靖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登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王登林系从犯,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二是王登林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三是王登林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四是王登林无发展前科,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五是对王登林免予刑事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王登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免予处罚的情节,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杨川、王登林经预谋后,根据王登林提供的线索,冒充人民警察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原金西监狱集体宿舍一楼李某经营的麻将馆,以“抓赌”为名,没收赌资4600元和罚款1000元,后对上述款项进行分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杨川、徐靖、王登林经预谋后,根据王登林提供的线索,冒充人民警察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原金西监狱集体宿舍一楼李某经营的麻将馆,以“抓赌”为名,没收赌资3500元和罚款1000元,后对上述款项进行分赃。2018年2月1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黎明抓获后,王黎明配合公安民警抓捕了被告人罗压雄。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王登林到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逸景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警官证外壳、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黎明、罗压雄、徐靖、杨川、王登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黎明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一名辅警,接受被告人王登林邀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组织同案被告人冒充公安民警招摇撞骗,提供犯罪工具,负责赃款分配,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在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辩护人关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登林作为犯意提起人,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并按计划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因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其辩护人关于王登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压雄、徐靖、杨川,接受邀约后,与被告人王黎明、王登林进入赌博场所,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系从犯,应根据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系从犯、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黎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压雄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川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徐靖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登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从杰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吴柱高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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