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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的探讨(二)——案例一 赵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中)

作者:时间:2024-06-2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3次举报

案例一 赵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中)

案情简介:2016年春节后,赵某某、赖某某等人经预谋,合伙在某市赵某某的租用的渔船上以麻黄素为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半成品制作完成转移至赵某某位于某小区顶楼的家中阁楼继续加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锁定制毒犯罪嫌疑人和制毒窝点后,实施抓捕。并对阁楼进行搜查,查获半成品固液混合物16905.4克,成品6包共计5158.1克。

本案存在的违法情形:未立案即采取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手段,搜查录像间断,涉嫌伪造现场勘验笔录等。

对于搜查录像(一审不允许查阅,二审仅允许在法院查阅)的辩护策略:不具有完整性,与扣押清单等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

本案中,扣押清单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但是疑似六包成品毒品的查获时间却是2016年4月22日1:22(录像搜查3),在搜查录像1中并未见该6包成品,但是在2016年4月21日既已经赖某某签字的《扣押清单》中第一个列出的就是该6包成品,该6包成品毒品的来源究竟为何处?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的成品毒品是在五楼最先被查获的,而指认、辨认的录像时间却是在现场搜查后两个小时,这期间所谓的成品毒品实际完全脱离了赵某某和同案的视线(三人被带至侦查机关办案场所),处于随意调换的危险状态。

搜查录像反映的其他问题:

(1)整个搜查过程借用的灯光系手机手电,期间有多次黑屏现象,黑屏期间涉案疑似毒品存在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2)对搜查现场进行录像的立法本意系通过现场搜查录像的完整性、连贯性以保证侦查机关现场搜查的合法性进而保证搜查现场的客观性、原始性。本案现有的搜查录像却分为三段:第一段是2016年4月21日23:48:08开始录制即搜查录像1,时长36分零5秒,该份搜查录像画面中仅赖某某;第二段是2016年4月22日00:00:00开始录制即搜查录像2,时长6分钟,该份搜查录像画面中仅有赵某某,以及短暂的含有谢某某的画面;第三段是2016年4月22日01:22开始录制即搜查录像3,时长9分钟,该份搜查录像画面中仅有赖某某。据赵某某辩称,在其指认现场后(即4月22日00:06许),三人均被带至了侦查机关办案场所,此点得到了赖某某、谢某某当庭供述的印证,同样得到了出庭检察员的确认。那么,关于本案6包成品毒品的来源更加无法确定了!

(3)搜查录像1中,侦查人员使用“毒品检测仪”对其中一箱疑似毒品进行检测后,在问及赖某某甲基安非他命为何物时,直接以诱导性问话“这是什么?是不是冰··”引导赖某某回答“冰毒”!在对另外4箱固液混合物以“毒品检测仪”检测时,其中一箱并未检测出“甲基安非他命”,侦查人员仅以“这些是不是都是一样的”诱导性问话,引导赖某某回答:“是的”。随后,侦查人员并未对经检测、指认后的疑似毒品采取封存、取样、称重等固定保障措施,而是将赖某某带至他处继续指认涉案的工具等物品。此举直接导致上述箱装固液混合物疑似毒品被打开箱盖后处于随意放置、随意调换、随意污染的危险状态之下。

(4)整个搜查录像中并未反映出侦查机关有任何现场取样、封存的过程。出庭检察员所称的“取样问题是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毒品后整个提交给技术部门”,现场录像中并无任何相关记录。

(5)搜查录像中的“当场称重”,是在拍摄、指认多个疑似毒品及工具等物品之后,又返回至疑似毒品存放处进行称重。由于存在一段时间的未被记录、摄像的间隙,该段时间内疑似毒品盛放的容器内是否被添加其他物质,甚至被更换均不得而知。

(6)关于搜查录像1、《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中反映的本案见证人问题。

三段搜查录像中并未出现《现场勘验笔录》中的女性见证人魏永某,本案三名涉案人员均称现场并无任何女性人员。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明的时间与搜查录像1持续的时间是完全吻合的,如此侦查机关在本案勘验过程中不仅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且存在本案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

扣押清单中署名的见证人“刘某”通过搜查录像1已明确为侦查机关聘用的辅警,系协助参与办案和抓捕、押解的人员。结合搜查录像1中侦查人员在押解赖某某指认现场物品时存在的明显具有指向性的问话、搜查过程中出现数次黑屏现象以及涉案疑似毒品(箱装固液混合物)经赖某某指认后处于箱盖被打开的持续随意放置状态(该状态下的毒品存在被调换、污染的现实危险性)等情形。因此,侦查机关在勘验、搜查、扣押、称量、取样、封存的程序中完全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督以保证上述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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