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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罪名研究

作者:时间:2023-11-2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2次举报

今年8月,一部《孤注一掷》狂卷暑期档,上映第三天就突破了10亿票房。本片大爆是因为它完整的呈现了诈骗链条的诞生过程和运转情况,很多人以为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罪名,也有人以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只触犯诈骗罪,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准确的。严格来说,电信网络诈骗只是一个概念,不是一个罪名,相关案件中的涉及的罪名也不只诈骗罪一个。在不同的行为模式中,相关行为人不仅可能涉嫌诈骗罪,还可能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其他罪名。下面笔者将根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就电信网络诈骗可能涉及的罪名做简要分析。

一、诈骗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行为模式具体体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导案例27:臧某等盗窃、诈骗案,在此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臧某给被害人金某发送了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的虚假链接,并欺骗金某点击该链接可查询自己的支付记录,但实际上臧某往该链接植入了支付30.5万元的木马程序,金某信以为真,以为只要支付1元便可查询自己的支付记录,便点击了该链接。在该案中,金某虽然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因此想要处分价值1元的财产,但是,他实际上不知道臧某预设的木马程序的存在,也就无从认识到其他财产会被移转到他人账户的事实,也就是说,金某在本案中对于304999元财产的转移并不具有处分意思,因此,臧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臧某等人分别以虚假身份开设无货可供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一账户,并对该账户预设充值程序,充值金额为买家欲支付的金额,后将该充值程序代码植入到一个虚假淘宝网链接中。与买家商谈好商品价格后,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该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聊天工具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淘宝网链接而点击该链接进行购物、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预设程序转入网游网站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再转入被告人事先在网游网站注册的充值账户中。三被告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在网游网站购买游戏点卡、腾讯Q币等,然后将其按事先约定统一放在臧进泉的小泉先生哦的淘宝网店铺上出售套现,所得款均汇入臧进泉的工商银行卡中,由臧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在此模型下,所有买家均错误的认识到自己交付的财物会进入支付宝交易公用账户被用于购买被告人出售的商品,并基于这种认识实际的处分的财物,但实际上买家交付的所有财物均进入了被告人的私户,此时某等人构成诈骗罪。

可见在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型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指导案例:唐某琪、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唐某琪曾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口头警告,之后其仍以乔尚公司名义向方某购买该设备,并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方某明知唐某琪将GOIP设备出售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仍然长期向唐某琪出售。自201912月至202010月,唐某琪从方某处购买130GOIP设备并销售给他人,并提供后续安装、调试及配置系统等技术支持。期间,公安机关在广西北海、钦州以及贵州六盘水、铜仁等地查获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设备20台。经查,其中5台设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张某淘、李某兰等人被诈骗人民币共计34万余元。该案中明确存在一种行为模型,即唐某琪明知上游犯罪系诈骗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于刑法第312条,是一个下游罪名,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通常表现为帮助已经诈骗既遂的行为人取款或转移转款。

当然,对于这种帮助处理赃款的行为,也不全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也有可能按照前述模型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在于区分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行为的阶段、所结算的资金性质,进而判断对应的行为模型下对应什么犯罪。

除了上述列举的罪名,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不同的行为模式,相关行为人还可能涉嫌不同的犯罪,限于篇幅,在此就不再赘述以上是笔者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的简要梳理,以期对司法实践办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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