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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离婚是否影响争取孩子抚养权

作者:时间:2024-04-2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6次举报


抚养权的归属争议,法院考量的因素在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子女两周岁以下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年满八周岁尊重子女意愿,以及综合考量双方经济情况、生活环境等。 

    

一方患有抑郁症是否影响争取抚养权,需要视其自身疾病是否严重,是否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如果一方抑郁症较为严重,影响自身的日常生活自理且久治不愈,或者影响其独立的经济收入,无法独自照顾子女,法官认为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不适宜共同生活的,对其抚养权的争取可能造成影响。

  

  如一方患病程度轻微或者通过药物治疗得到控制,不影响正常生活,该方照顾子女更多,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多方面因素举证去争取子女抚养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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