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可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二、可选择的法院有哪些?
审判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