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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追回

作者:时间:2024-05-0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追回,需认定转账的性质分类处理。

 

一、婚约财产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及婚姻编司法解释(一),大额转账属于彩礼性质或用于购买“三金”的,出于缔结婚姻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过错责任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赠与

  无条件赠与通常不需要返还,如特殊节日转账,“520”“1314”等特殊金额,或备注“自愿赠与”,父母见面礼金,改口费等。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如餐费、电影、旅游、同居房租,互相往来转账笔数多金额小的,通常不需要返还。

 

三、借贷

  双方需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有交付款项的记录。只有转款记录,没有借条或者聊天记录进行佐证,难以确定转款性质的,没有借贷的合意,往往被认定为赠与。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适用前提为“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无法律上、合同上的依据,或者曾有合法根据后来丧失,例如转错账户等。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五、诈骗

如常见的“杀猪盘”,明显利用恋爱关系骗取大额财物的,参考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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