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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作者:时间:2022-06-2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2次举报

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我国现行房屋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有些甚至把施工单位逾期交工、政府批文迟延下达也约定为不可抗力。并且,只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概免除开发商的责任,这种规定对于买方极为不利。

  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在此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即: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例如一栋房屋,按照合同规定去年七一交房,结果到了十一还不见动静。结果,在某天因刮台风,造成损坏。因为台风是明确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所以开发商认为买家应该自认倒霉,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台风所致损害是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的。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守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对此有所规定。此外,当事人还可协议约定其他免责事由,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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