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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如何证明,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子是我的?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79次举报


我要如何证明,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子是我的?

来自微信公众号“以案说房”。

 

 

一般来说,是谁的房子,房产证上就写谁的名字;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会导致出现借名买房的情形,即:甲出了购房款(出资人),但房子是以乙的名义购买(出名人)。借名买房本身是一件明显存在瑕疵的事情,自然在所难免地会面临风险、产生纠纷。

 

审稿人:刘军律师

编写人:张双建律师

 

 

【律师说案】

 

 

案例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

 

弟弟欠债不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弟弟名下位于海南某地的房产。

 

哥哥向法院提出房子是他借用弟弟名义买的,可排除强制执行,弟弟也说在房屋买卖中只履行了签约手续,其他手续都是哥哥办理的,但未获法院支持。

 

第一,关于该房屋的公示状态。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弟弟名下,以及购房合同的签订者、按揭还贷账户,均系弟弟名下。

 

第二,关于首付款及按揭还款。法院认为,哥哥虽称首付款系由其公司支付,房贷也系持弟弟的银行卡进行还款,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有款项均系其支付。比如:银行明细并不能与转账偿还房贷产生一一对应关系。

 

第三,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第四,关于二人关系。法院认为,二人系同胞兄弟关系,证据仅能证明哥哥对该房屋购买存在部分出资关系,不能排除二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以及逃避强制执行的合理怀疑。

 

第五,关于借名买房的原因。法院认为,二人均称系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已违反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物权效力,哥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实,故不予支持其要求确认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例可涉及《民法典》的如下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

 

第一、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公示公信”为原则。具体而言,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标准。即:一般而言,如果房子没有记载于你名下的房产证,房子就还不属于你。

 

第二、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作为出资人和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物权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果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般会被认为有效合同。但是,因为房子尚在出名人之名下,出资人不能仅凭这一纸协议即认为房屋属于自己,而是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出资人才得以拥有了房屋。

 

简言之,说房子是你的吧,它又不是你的;说房子不是你的吧,它又是你的——这一句有点绕的话,就可以概括出借名买房的特点。

 

 

【律师提醒】

 

 

本案中,借名买房的观点未获法院支持。从另一个角度看本案,本案即是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换言之,如果本案确实存在借名买房,那么,因出名人欠债不还导致房屋被查封,就是出名人需要面临的风险。

 

第一、借名买房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人的风险。

 

我们可以简单认为,出名人(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就是房屋的主人,他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处置该房屋。虽有合同约束出名人,但合同毕竟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出名人的人身状态、心理状态、经济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则容易导致出现风险。

 

1、出资人一般可以预想到,风险较小。比如:出名人离婚分家产、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分家产。

 

2、出资人大概率无法预想到,风险较大。比如:出名人欠债不还导致房屋被查封、出名人将该房屋销售或抵押。

 

第二、出资人该如何规避借名买房的风险,具体建议如下:

 

1、双方签订借名买房协议。

 

出资人一定要尽量和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要求其配偶签字,并尽量要求其家人、共同认识的朋友等作为见证人签字。需要提醒的是,保障房等具有极强人身属性,事关公共利益,所以,关于保障房的借名买房协议很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协议。

 

2、出资人控制好合同、产证、购房发票、还贷银行卡(及网银)等资料。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重要材料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保管,所以,出资人保管这些材料,即相当于一定程度上对该房屋宣示了主权。

 

3、出资人实际控制(使用或管理)该房屋,并保管好相关证据。

 

比如:钥匙、门禁卡;物业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等缴费凭证、票据;出租协议、房租收取记录……一切能证明出资人进一步对该房屋宣示主权的证据。

 

4、完整的钱款记录,即该房屋的所有钱款均由出资人实际支付。

 

(1)如相关款项必须经由出名人转出,出资人需保留对应地向出资人转账的凭证(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税费等)。

 

(2)如相关事宜可由出资人办理,出资人需保留实际办理的相关票据、代缴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5、一个合理的借名买房的理由。

 

第三、一般情况下,具备了以上证据,出资人大概率能规避如下风险:

 

1、因出名人离婚、去世导致分家产的风险。因为,出名人的近亲属大概率会知晓借名的事实,法院大概率也会认定该房屋不属于出名人的财产。

 

2、一般情况下的房屋销售或抵押。因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买房人、出借人均会实地看房。如果出资人实际占有该房屋,买房人、出借人则极易获悉借名买房之事,进而选择放弃。

 

第四、需要格外提醒,出资人可能面临下列情形:

 

1、出名人心存恶意,没有经过符合交易习惯的实地看房等流程,该房屋就完成了过户、抵押登记。这些情形比较麻烦,不做具体展开。

 

2、可能难以规避出名人欠债不还导致房屋被查封的风险。因为,出名人大概率不会向债权人主动告知借名买房的事实,债权人也不具有询问该事宜的义务,善意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故,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该房屋的请求很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最后提醒:买房置业是人生大事,需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建议全程有专业人士把关。

 

审稿人:刘军律师,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编写人:张双建律师,执业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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