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
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对应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案件的执行有管辖权,如符合一定条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依法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