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析:1.《民法典》第470条中所列的合同条款,并非每份合同必备的条款。哪些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合同的必备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有的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例如,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当事人由其名称或姓名加住所加以特定化,因此,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2.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还有一些普通条款,这些普通条款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也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例如,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等,虽然,合同欠缺这些条款可以通过有关规则和方式进行推定,但签约时为了全面保护权益,也应对这些普通条款高度重视,认真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