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1)抽逃行为人对公司退还,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